永嘉县三江街道芳芳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晏淑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4MA2L31TU9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立体城揽江阁8、9、10、11幢15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573号
2024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鲜龙眼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9月20日本局收到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永嘉县三江街道芳芳水果店内的鲜龙眼的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414907),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