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福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MA29TLLK1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开源路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5
(2023)浙0825民诉前调3910号
合同纠纷
王**,傅**
李**,李*,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1
(2023)浙0383民初3164号
定作合同纠纷
温州市亚庆印业有限公司
李**,李**,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3
2023-10-25
(2023)浙0825民初2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杨*,余姚市光阳酒业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4
2023-09-15
(2023)浙0825民初2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宁波泽迈朗贸易有限公司,杨**
龙游县人民法院
5
2023-08-16
(2023)浙08民终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郑**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7-26
(2023)浙0825民初2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黄**,泉州市金池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7
2023-05-16
(2023)浙0825民初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郑**,胡**
龙游县人民法院
8
2023-05-16
(2022)浙0825民初2623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龙福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9
2023-04-11
(2023)浙0825民初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胡**,郑**
龙游县人民法院
10
2023-03-15
(2023)浙08民终135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
浙江万盛事务所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31
2023-09-14
(2023)浙0825民初2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9-11
2023-07-04
(2023)浙0825民初1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22
2023-02-08
(2023)浙0825民初273号
合同纠纷
傅**、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1-31
2023-01-31
(2023)浙0803执恢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衢州衢盛塑业有限公司、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2-07-13
2022-07-12
(2022)浙0781执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中大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30
2022-02-17
(2021)浙07民终6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溪市中大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2-23
2022-02-18
(2022)浙1021民初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17
2021-02-18
(2020)浙0803执恢62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衢州衢盛塑业有限公司、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2-23
2021-01-29
(2021)浙0781民初3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兰溪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李**、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6
2020-08-12
(2020)浙0803执132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衢州衢盛塑业有限公司、浙江上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21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06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精制二锅头酒(规格型号:2.28L/壶38%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296壶同批次产品,货值合计4012元,违法所得805.5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生产者,销售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5.52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5805.52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生产者,销售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5.52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5805.5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2
龙市监处罚﹝2024﹞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特加饭(黄酒)(商标:上华+“图案”、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10.0%vol、生产日期:2023-02-22、质量等级:二级)进行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受委托生产上述批次特加饭(黄酒),且当事人在出厂时未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