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小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678040567B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宁乡经济开发区创新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9
(2024)湘0182民初102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
刘**
宁乡市人民法院
2
2022-11-03
(2022)湘0182民初9180号
合同纠纷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
李**,蔡**
宁乡市人民法院
3
2022-11-03
(2022)湘0182民初9180号
合同纠纷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
蔡**
宁乡市人民法院
4
2021-04-12
(2021)湘0182民初2371号
劳动争议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
陈**
宁乡市人民法院
5
2020-08-21
(2020)湘8601行初748号
工伤认定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2
2021-05-20
(2021)湘0182民初2371号
劳动争议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陈**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379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12
2021-09-01
(2021)湘0182民初5139号
修理合同纠纷
湖南省珈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肖**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01
2020-09-21
(2020)湘8601行初74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与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21-02-01
2021-01-26
(2021)湘01行终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长沙佳奇物流有限公司、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621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物流园,先后有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飞溢艺术背景墙经营部、长沙恒星纸业有限公司等7家经营主体租赁当事人物流园内的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开设用电户号为4301198221042,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物流园区内其他经营主体分别安装有非分时计量电表,生产经营用电为当事人提供的转供电。当事人向园区内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先后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在2022年5月(含5月)前,收取的电费为1.1元/千瓦时,同时每千瓦时电按10%损耗加收费用。二是2022年6月开始,按1.2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同时每千瓦时电按10%损耗加收费用。三是2024年5月份有6家终端用户集中更换电表,采取预存电费后,电费收费标准为1.25元/千瓦时。另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飞溢艺术背景墙经营部没有更换新电表,仍按第二个方式收取电费。依据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而当事人按照上述三种电费收取方式,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期间,向园区内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205764.52元。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5764.52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改正,向终端用户全部退还了多收取的电费205764.52元,同时调整电费收取方式,由终端用户采取先预存后使用,多退少补形式缴纳电费。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宁乡市市监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