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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德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左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MA6PY0PQ8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大华时光园6栋9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4﹞第13号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履行《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151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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