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金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61601885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思居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1
(2024)渝0192民初1511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兰山区暮暮百货便利店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6
(2024)渝0117民初12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谭**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8
(2024)渝0117民初67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4
2020-07-23
(2020)渝0117民初44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x**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5
2020-07-23
(2020)渝0117民初44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熊**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6
2020-04-14
(2020)渝0117民初481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林**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7
2020-04-13
(2020)渝0117民初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林**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8
2020-04-07
(2020)渝0117民初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林**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9
2020-02-04
(2020)渝0117民初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林**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10
2019-02-21
(2019)渝0117民初3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
段*,西安良拓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8
2021-10-22
(2021)渝0117执22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7
2020-08-06
(2020)渝0117民初44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熊**与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5-21
2020-04-13
(2020)渝0117民初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298.5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6-17
2019-05-15
(2019)渝0117民初4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与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6-12
2019-03-18
(2019)渝0117民初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4-23
2019-03-21
渝0117民初3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与段*西安良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3-05
2018-01-10
(2017)甘0102民初9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和兰州益百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5-12
2016-05-12
(2016)渝0116民初2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幸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川瑞俞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408号
2026年7月6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6SZ0228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项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17,单项判定: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9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A26SZ02286)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复检权利。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NO:A26SZ02286)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因拌料时的搅拌时间不够,导致拌料不均匀,造成了本次抽检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4日的“养养嘴 酱卤豆干(烧烤味)”产品共计生产26kg,其中0.5kg用于出厂检验,0.5kg用于留样,剩余25kg按2.5kg每袋进行塑料包装,包装后使用规格为2.5kg*2袋的纸箱进行装箱,共计装箱产品5件。每件销售单价为60元,销售5件,销售金额总计为300元。(5件*60元/件)。 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后,当事人立即通知客户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但由于该产品销售量较少,客户已全部销售出,此次无法召回。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4日的“养养嘴 酱卤豆干(烧烤味)”产品26kg,0.5kg用于出厂检验,0.5kg用于留样,剩余25kg按2.5kg每袋进行塑料包装,包装后使用规格为2.5kg*2袋的纸箱进行装箱,共计装箱产品5件。每件销售单价为60元,销售5件,货值金额(按销售额计)为312元(26kg*(60元/(2.5kg*2袋))),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获得的总收入即300元(5件*60元/件)。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4日的“养养嘴 酱卤豆干(烧烤味)”产品留样500克 (价值¥ 6.00)。
3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2
渝合市监处罚〔2026〕1273号
2026年5月28日,本局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C26045065),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检验项目为: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实测值0.714g/kg,备注:标签标示本产品未添加防腐剂,单项判定:不合格;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155g/kg,备注:标签标示本产品未添加防腐剂,单项判定: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FC26045065)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复检权利。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NO:FC26045065)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防腐剂,为了排查不合格原因,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见证对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7日的“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国鼎检测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6061203100) ,经检测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7日的“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产品,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双乙酸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的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经当事人排查,查明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线当日同时排产多款产品,原配料人员临时请假,代班人员配料时操作失误造成该批次产品添加剂误添加,代班人员因不熟悉工作流程,当日仅记录了当日生产产量,次日配料人员到岗后按照前日产量填写添加剂使用记录,未对前一日添加剂使用量进行核对,导致次日配料人员到岗后也未及时发现产品配料有误。 综上,暂无证据表明除抽检不合格批次“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产品外的其他批次的“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产品存在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形,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产品为1批次,即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日的批次。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日的“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产品共计生产201kg,其中0.5kg用于出厂检验,0.5kg用于留样,剩余200kg按2.5kg每袋进行塑料包装,包装后根据客户要求不同,使用不同规格的纸箱进行装箱,共计装箱每件规格2.5kg*4袋的产品10件,每件规格2.5kg*2袋的产品20件。规格为2.5kg*4袋的产品每件销售单价为60元,销售10件,规格为2.5kg*2袋的产品每件销售单价为30元,销售20件,销售金额总计为1200元(10件*60元/件+20件*30元/件)。 本局要求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后,当事人立即通知客户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但由于该产品销售量较少,客户已全部销售出,此次无法召回。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共计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生产日期:2026年3月1日)”产品201kg,0.5kg用于出厂检验,0.5kg用于留样,剩余200kg分为装箱为每件规格2.5kg*4袋的产品10件,每件规格2.5kg*2袋的产品20件,规格为2.5kg*4袋的产品每件销售单价为60元,销售10件,规格为2.5kg*2袋的产品每件销售单价为30元,销售20件,货值金额(按销售额计)为1206元(201kg*(60元/10kg)),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获得的总收入即1200元(10件*60元/件+20件*30元/件)。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养养嘴 香菇豆干(五香味)(生产日期:2026年3月1日)”产品留样500克 (价值¥ 3.00)。
48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