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锦农堂动物疫苗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家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6N30KQ5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市思茅区农垦花园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4〕32号
普洱锦农堂动物疫苗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经营的产品宣传,扩宽产品市场销售渠道,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于2018年5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对其销售的兽药使用“增强免疫,提高机体抗病力”、“安全、高效、经济”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用语,在公司公众号上进行了广告发布。2024年3月13日,我局对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24年3月28日前整改完毕兽药产品的违法广告及规范宣传用语。2024年4月9日,我局对普洱锦农堂动物疫苗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然使用“安全、高效、经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用语在公司公众号发布广告。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30000元。
30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2
思市监处字〔2024〕第34号
普洱锦农堂动物疫苗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经营的产品宣传,扩宽产品市场销售渠道,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于2018年5月10日至2024年4月9日,对其销售的兽药使用“增强免疫,提高机体抗病力”、“安全、高效、经济”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用语,在公司公众号上进行了广告发布。2024年3月13日,我局对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24年3月28日前整改完毕兽药产品的违法广告及规范宣传用语。2024年4月9日,我局对普洱锦农堂动物疫苗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然使用“安全、高效、经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用语在公司公众号发布广告。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违法广告发布范围不广,未造成更大的影响,虽然当事人未按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思市监责改(2024)南-11号】要求整改到位,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