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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爱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3294500587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葛家镇新宏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1
(2022)辽0214民诉前调544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普兰店区皮口军伟鞭炮商店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2
2022-05-31
(2022)湘1224民初9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溆浦县人民法院
3
2022-05-31
(2022)湘1224民初96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张书珍-溆浦县江口镇江维街,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溆浦县人民法院
4
2021-06-18
(2021)辽0214民初296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x**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普兰店区皮口鑫利烟花爆竹商店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5
2021-06-18
(2021)辽0214民初296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姜*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普兰店区皮口鑫利烟花爆竹商店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6
2021-05-27
(2021)辽0214民初296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x**
普兰店区皮口鑫利烟花爆竹商店,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7
2021-03-18
(2021)湘0181民初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宏源造纸厂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李**,叶**
浏阳市人民法院
8
2021-01-29
(2020)湘1224民初868号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荆**
周***
溆浦县人民法院
9
2020-10-26
(2020)湘0181民初107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桃源县永强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7
2022-11-11
(2022)辽0214民初719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与普兰店区皮口军伟鞭炮商店、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17
2021-06-15
(2021)湘0181执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桃源县永强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22
2021-01-22
(2021)湘0181民初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宏源造纸厂、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22
2021-02-19
(2021)湘0181民初81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宏源造纸厂与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22
2021-02-19
(2021)湘0181民初81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3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3-06
2020-02-27
(2020)湘0181民初1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凯泰金属制品厂与浏阳市景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6〕111号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
罚款3916.8元。
3916.8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2
浏市监处罚﹝2025﹞47号
2024年9月25日,本局接到《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2024】07号》函件,该函有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绩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百花争艳)进行抽样检验情况,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绩检(其他)2024第042号)。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送达该报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场对该报告进行签收。同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成品仓库,未发现有该报告所述批次的组合烟花(百花争艳)产品。2024年10月8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12月27日,本局接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4〕326号),该函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和星河幻影(组合烟花)产品抽样检验情况,并出具了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3**10046)及星河幻影(组合烟花)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3**10047)。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同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在当事人8号成品库发现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3**10046)所诉批次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269个、《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3**10047)所诉批次星河幻影(组合烟花)产品66箱。同日,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1400001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2958),依法对上述不合 格星河幻影(组合烟花)和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进行查封,查封地点为当事人8号成品仓库内。因涉嫌在生产的烟花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正在调查中、尚未办结,2025年1月8日,经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行为并案调查。2025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5年2月14日调查终结。1、当事人生产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烟花产品。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产品模式为按订单生产,因当事人与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签订订单方式为电话征订,且未签订纸质合同,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生产入库了50箱《检验报告》(绩检(其他)2024第042号)所述的组合烟花(百花争艳)产品,规格为6个/箱。当事人提供了2022年10月17日《入库明细表》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6日以51元/箱的单价向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发送了50箱《检验报告》(绩检(其他)2024第042号)所述的组合烟花(百花争艳)产品,共计2550元。当事人提供2022年11月6日《发货清单》证明。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已将上述不合格组合烟花(百花争艳)产品全部销售,没有剩余产品,截至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尚未收到退回产品。当事人生产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烟花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550元,违法所得2550元。2、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8日生产了涉案批次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276个,当事人可以提供2024年9月8日《入库明细表》证明;当事人测试效果时试放了2个,故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接受省级监督抽查时,涉案批次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抽样基数为274个;于2024年6月18日生产了涉案批次星河幻影(组合烟花)产品70箱,当事人提供2024年6月18日《入库明细表》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的销售单价为7元/个,星河幻影(组合烟花)产品销售单价为52元/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抽检时,当事人以无偿提供的方式提供了上述2个产品的抽样产品和备样产品。截至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4-03**100046、No:2024-03**100047)时,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除检样的5个外,剩余269个存放在仓库内;星河幻影(组合烟花)产品除检样的4箱外,剩余66箱存放在仓库内。上述2个产品当事人均未向外销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货值金额共计7元/个*276个+52元/箱*70箱=5572元,无违法所得。
1、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并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计255元。2、本局决定没收涉案批次百花争艳(组合烟花)产品269个、星河幻影(组合烟花)产品66箱;并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计557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377元。
5827.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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