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朱朱私房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清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DLBJK5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一组阳鹊山小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70号
经查,当事人在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一组阳鹊山小区1号提供餐饮服务。2018年至2020年初,当事人从任某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罪犯)开设在利川市南门菜市场10号摊位采购牛灿皮、牛蹄,牛灿皮单价为25.00元/斤~28.00元/斤。疫情后,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仍然从任如会开设在利川市南门菜市场的摊位采购牛灿皮、牛蹄等食材,其中牛灿皮单价为22.00元/斤~25.00元/斤。
当事人将从任某会处采购的牛灿皮(以猪连肝肉焯水加工后假冒,连肝肉为猪身上位于胸腔和腹腔之间的横膈肌组织,亦称护心肉、隔山肉、横膈肌等)制作成菜品“酸菜牛灿皮”对外销售,根据牛灿皮使用分量,销售单价分别为128元/锅、158元/锅。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其负责人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号:abcdefglgw)。经核对,其与任某会(微信号:泪伤不离)的交易记录同利川市公安局移交线索中的任某会微信交易后台数据一致。通过核对当事人负责人与任某会交易的记录,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任如会处采购牛灿皮、牛蹄等食材的交易情况为:2020年共采购31次,支付货款12836元;2021年共采购51次,支付货款22595元;2022年共采购11次,支付货款4661元;2023年共采购3次,支付货款1930元。2020年至2023年采购的牛灿皮、牛蹄的货值金额共计42828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件,当事人采购牛灿皮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2023年12月29日后,当事人重新选择了供货商利川市国利大肉批发店,之后未在任某会处采购牛灿皮、牛蹄等食材。
另查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鄂2802刑初515号〕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6)鄂28刑终20号〕认定的事实:张某安、任某会系同居关系,二人一同经营利川市南门菜市场10号摊位,对外销售肉及肉制品;张某安、任某会自2020年4月起,从重庆冷链市场商户处进购冻猪护心肉,经解冻焯水加工后,以21元至25元每斤不等的单价,冒充“牛灿皮”对外销售。
截至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从任某会处采购的牛灿皮等食材已经使用完。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点餐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