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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星盛莲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盛莲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4MA5UPRFM9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兴江路305号附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388号
2026年5月6日,我局接到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渝南岸市监案移〔2026〕135号)“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立案调查的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一案,因该公司销售的涉案“克多邦凡士林护手霜(净含量:50g,生产日期20231103)”的下游零售商重庆市大渡口区明星清伟大药房、重庆明星盛莲药店,上述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为贵局管辖区域,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产品“克多邦 凡士林护手霜(净含量:50g)”在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PRFM96,法定代表人:邹盛莲,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兴江路305号附6号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克多邦 凡士林护手霜(净含量:50g)”产品外包装标识:【主要成份】纯化水、甘油、蜂蜡醇、矿油、羊毛脂酸、凡士林、聚二甲基硅氧烷、月桂醇磷酸酯甘油硬脂酸酯、羟苯甲酯、香精。【使用范围】用于皮肤干燥脱皮,防冻防裂,滋润。【使用方法】洁肤后,取本品适量涂于所需部位,按揉涂匀即可。【贮藏方法】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保存,避免阳光直射。【净含量】50g【生产企业】江西樟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医药物流园西棱路西侧【执行标准】Q/JZD 074【电 话】0795-7376962【邮 编】331200【生产日期】见瓶体喷码【保质期】24个月。瓶底有黑色喷码20231103 20251102,表示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03日,保质期至2025年11月2日。该产品包装上未见产品备案相关信息,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凭证。 经查实,产品克多邦 凡士林护手霜(净含量:50g,生产日期 20231103)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从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5瓶,购进单价2.50元,总金额12.5元。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但未查验该产品备案情况,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产品于2025年11月2日前将5瓶全部售完,销售单价8元/瓶,销售总金额40元,故货值金额为5瓶×8元/瓶=40元,违法所得5瓶×8元/瓶-5瓶×2.5元/瓶=27.5元。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接受普法教育,承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积极整改,目前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伍角(¥27.5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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