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清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77670948XE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府后西街339号紫苑新城7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3
(2022)晋0403民初3247号
合同
孙**
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05-20
(2021)晋0428民初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张**,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李**
长子县人民法院
3
2020-12-17
(2020)晋0403民初47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鑫光瑞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法院
4
2020-12-17
(2020)晋0403民初47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鑫光瑞工贸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21-08-19
(2021)晋0428民初3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秦*等王*、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7-27
2021-05-21
(2021)晋0428民初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6-27
2020-12-21
(2020)晋0403民初47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鑫光瑞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0433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30
2020-05-25
(2020)晋0403执177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30
2020-05-25
(2020)晋0403执178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30
2020-05-25
(2020)晋0403执179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9-30
2020-04-02
(2020)晋0403执227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3-03
2018-11-29
(2018)晋0402民初23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6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3-03
2018-11-29
(2018)晋0402民初23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3-03
2018-11-30
(2018)晋0402民初23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治市郊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5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9号
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紫苑新城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6年1月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府后西街339号紫苑新城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丽清)开发的紫苑新城小区(地址:长治市潞州区府后西街339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控制柜无法正常联动;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防排烟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防火卷帘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035号)、对张丽清、王东则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忠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2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