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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北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九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11326905782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北环路东段(北环路2号亚洲电源东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0
2018-04-13
(2018)豫0711民初208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新乡市北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0700环罚决字﹝2025﹞14号
2025 年 3 月 16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 “2025 年 2月 24 日省厅监督帮扶组在对新乡市北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汽油车 5 号线的基础流量小于 6m3/min( 如 : 豫 GJB117 、 豫 GB1E87 和 豫 GF763V) 与 国 标 GB18285-2018 附录 D.3.5.2 不符”的问题。 2025 年 3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省厅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阅该单位机动车检验过程数据及机动车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 5 号汽油车检测线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在对号牌豫 GF763V(检验时间: 2025 年 2 月 19日、报告编号:410711122502191429030018)、豫 GB1E87(检验 时 间 : 2025 年 2 月 20 日 、 报 告 编 号 :410711122502200930270001)、豫 GJB117(检验时间:2025 年 2 月 24 日、报告编号:410711122502241418250013)车辆检测时,稀释排气流量小于 6m3/min。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简易瞬态工况法 D.3.5.2“采样系统应该通过一个锥型口收集管同时收集车辆排气和环境空气,使用一个鼓风机抽吸稀释排气,鼓风机的流量应控制在 6~12 m3/min,废气收集管的直径为 10cm 左右,鼓风机的润滑油应该能够承受稀释排气的温度”之规定,该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中实测稀释排气量小于 6m3/min。调查期间,又发现 2025 年 2 月 19 日至 2025年 2 月 24 日期间有 3 辆车,号牌为豫 GH76L2(检验时间:2025 年 2 月 19 日、报告编号:410711122502191054210008)、豫 G7T612(检验时间:2025 年 2 月 22 日、报告编号:410711122502220939330002)、豫 GE2K02(检验时间:2025年 2 月 24 日、报告编号:410711122502241348400012)车辆检测时,稀释排气量小于 6m3/min。结合省厅监督帮扶组发现问题,共发现该单位出具 6 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给予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叁佰陆拾元(360 元)。
100000.00元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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