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王记华参堂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镭诺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08192030X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成都路兰天小区20-1号楼1层3-4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26
2018-03-29
(2018)吉0202民初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王记华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9-28
2017-08-15
(2017)吉民申202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王记华参堂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10-08
2016-09-14
(2016)吉02民终16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王记华参堂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6-04-20
2016-04-20
(2014)昌民一初字第13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市王记华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511.00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5
2014-09-19
2014-09-19
(2014)昌民一初字第71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市王记华参堂商贸有限公司诉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
2016-12-09
(2016)吉0202民初18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诉被告王*、吕*、肖*、韩**、吉林省汶隆参茸特产有限公司、吉林市王记华参堂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5﹞17036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2月19日在店内待售的280支涉案人参,经国家参茸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经检验,2082号-2329号送检人参样品中,部分人参存在断芦、断须现象,芦、艼、体、须不存在拼接;2330号-2362号送检人参样品参须有粘接,检验结果为拼接参。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又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人参时未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当事人供述,2362号涉嫌拼接的人参销售价格为1300元/盒,2332号、2333号、2335号、2348号-2352号、2344-2346号涉嫌拼接的人参(共11盒)销售价格为100元/盒,2356号-2361号、2330号、2331号、2334号、2336号、2337号、2347号、2353号-2355号、2338号-2343号涉嫌拼接的人参(共21盒)销售价格为30元/盒,货值金额4500元,2082号-2329号(共248支)送检人参不存在拼接,执法人员已按规定退还给当事人。涉案人参购进日期久远,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至案发时止,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溯源工作,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年2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建立人参经营台账以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对经营的人参及其制品建立了人参进销货台账并对店内经营的人参进行明码标价。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人参及其制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人参的行为,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和经营下列假冒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人参33盒;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5-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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