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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783W095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街道津塘路156号金地广场负一层186号商铺-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0
(2021)津0102民初16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2-02-08
(2021)津0102民初166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
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6〕164号
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在终端结算时已按照标注的价格(7.2元)进行收费,未进行反向抹零行为,不构成违法。 当事人在对涉案商品预称重时采取五舍六入的方式,造成部分涉案商品实际金额与标注金额存在小于等于0.04元的偏差。结合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单价,执法人员计算得出每千克涉案商品存在最大1.56克或1.85克的负偏差。涉案商品的负偏差值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和附表1“肉、蛋、禽﹡、海 (水)产品﹡、糕点、糖果、调 味品或高于6元/kg,但不 高于30元/kg 的食品,称重范围≤2.5kg,负偏差5g ”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时未构成违法。 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情节及改正情况。本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6〕63号
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心相印牌湿巾”标注的“限用日期20270211”,经本局向生产厂家所在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表示经生产厂家晋江恒安家庭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辨认,涉案商品标注的限用日期与生产厂家标注的限用日期存在明显差异,应当认定涉案商品标签标注的限用日期为篡改的限用日期。当事人购进涉案“心相印牌湿巾”共计10包,售价15.8元/包,违法经营额158元,违法所得58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
1,罚款79元;2,没收违法所得58元。
79.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3
津市监东桥罚〔2025〕289
当事人在该商品价格标签上和小票上名称均为“冠珠龙口粉丝”。但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龙口粉丝标识,产品简介中也没有说明该产品是龙口粉丝。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明文件证实该粉丝为龙口粉丝。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将“冠珠粉丝”在价格标签及小票上标注为“冠珠龙口粉丝”。当事人在检查后已将主动改正,将“冠珠龙口粉丝”改名为“冠珠粉丝”。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4
津市监东桥罚〔2025〕178号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广告中有对牙齿和口腔等相关功能的描述,但当事人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该广告,于2024年12月10日将该广告撤下。该广告位当事人制作,没有广告费用。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5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854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578.1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6
津市监东桥罚【2024】373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面藕和火锅面两种散装食品时,在食品容器上张贴有散装食品标签保质期分别为180天和9个月。但在上述两种食品包装袋上保质期均为包装日期后的一年,上述两种食品销售时并未超过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但食品包装袋上张贴的标签保质期与散装食品标签不一致,食品包装袋上张贴的标签保质期超过散装食品标签的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现场发现面藕共有4袋,售价23.65元。火锅面共有7袋,售价共43.83元。当事人在2023年11月4日至11月9日下架,共销售火锅面101.64元,面藕42.45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1.57元,违法所得为144.09元。
1.没收面藕4袋,火锅面7袋; 2.没收违法所得144.09元;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7
津市监东桥处罚【2023】353号
当事人在当事人店门口悬挂大润发牌匾,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名称为大润发超市(金地广场店)的网店。当事人提供了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店铺管理咨询合作合同,合同中并未允许当事人使用“大润发”商标。经过我所执法人员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问询,该公司不允许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使用“大润发”或“大润发超市”,并且只允许该店在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期内使用“飞牛便利”及“牛头”图样商标。经过我所执法人员与“大润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的权益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问询,该公司证实没有授权及允许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使用“大润发”商标,并要求我局依法对你店涉嫌不法使用他们公司“大润发”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8
津市监东桥罚【2023】241号
发现店内有双汇减盐香肠泡面轻盐净含量350g,共有3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2月17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实施行政强效措施(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谓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4.2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减盐香肠泡面轻盐净含量350g3袋;3、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