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783W095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街道津塘路156号金地广场负一层186号商铺-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0
(2021)津0102民初16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2-02-08
(2021)津0102民初166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
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桥罚〔2025〕289
当事人在该商品价格标签上和小票上名称均为“冠珠龙口粉丝”。但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龙口粉丝标识,产品简介中也没有说明该产品是龙口粉丝。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明文件证实该粉丝为龙口粉丝。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将“冠珠粉丝”在价格标签及小票上标注为“冠珠龙口粉丝”。当事人在检查后已将主动改正,将“冠珠龙口粉丝”改名为“冠珠粉丝”。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2
津市监东桥罚〔2025〕178号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广告中有对牙齿和口腔等相关功能的描述,但当事人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该广告,于2024年12月10日将该广告撤下。该广告位当事人制作,没有广告费用。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6
3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854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578.1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4
津市监东桥罚【2024】373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面藕和火锅面两种散装食品时,在食品容器上张贴有散装食品标签保质期分别为180天和9个月。但在上述两种食品包装袋上保质期均为包装日期后的一年,上述两种食品销售时并未超过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但食品包装袋上张贴的标签保质期与散装食品标签不一致,食品包装袋上张贴的标签保质期超过散装食品标签的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现场发现面藕共有4袋,售价23.65元。火锅面共有7袋,售价共43.83元。当事人在2023年11月4日至11月9日下架,共销售火锅面101.64元,面藕42.45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1.57元,违法所得为144.09元。
1.没收面藕4袋,火锅面7袋;
2.没收违法所得144.09元;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5
津市监东桥处罚【2023】353号
当事人在当事人店门口悬挂大润发牌匾,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名称为大润发超市(金地广场店)的网店。当事人提供了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店铺管理咨询合作合同,合同中并未允许当事人使用“大润发”商标。经过我所执法人员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问询,该公司不允许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使用“大润发”或“大润发超市”,并且只允许该店在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期内使用“飞牛便利”及“牛头”图样商标。经过我所执法人员与“大润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的权益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问询,该公司证实没有授权及允许天津市河东区麦德望生活超市使用“大润发”商标,并要求我局依法对你店涉嫌不法使用他们公司“大润发”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6
津市监东桥罚【2023】241号
发现店内有双汇减盐香肠泡面轻盐净含量350g,共有3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2月17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实施行政强效措施(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谓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4.2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减盐香肠泡面轻盐净含量350g3袋;3、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