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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佳美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钻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2MA2Y3E700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思贤村思北组2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洋)罚字〔2025〕10号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对龙岩市星天天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辣椒酱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033229110003C)和龙岩市永定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2250033229110003C)各一份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者陈钻珍在场签收了上述文书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为向我局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2025年4月1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其生产销售的“思贤+图形”辣椒酱经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项目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结果进行了确认,无异议,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陈钻珍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生产“思贤+图形”商标辣椒酱产品,上述抽检批次产品共生产120瓶,除该厂用于自检的10瓶外,其余销售给永定代理商龙岩市永定区小林酒业代理销售。上述抽检批次的辣椒酱是由龙岩市永定区小林酒业批发给龙岩市星天天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被抽检批次辣椒酱共生产120瓶,出厂价格67元/件,每件12瓶,每瓶5.6元。除本厂用于检验10瓶,其余110瓶由永定区小林酒业代理销售,总货值616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对受检批次产品出厂时进行了自检,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在收到检验报告次日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因销售时间过去较久,销售商表示均已销售出去,无库存,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对龙岩市星天天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你厂生产的辣椒酱的(编号№:A2250033229110003C)和龙岩市永定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2250033229110003C)各一份,现场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壹份及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受检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及抽样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壹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出入库、销售台账复印件、成品检验原始记录各壹份,标签壹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壹份,证明当事人有及时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减免处罚申请书壹份,龙岩市第一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各壹份及结婚证复印件壹份、当事人丈夫吴乃颖2025年以来购买的用于治疗特殊病药品的发票3份,证明当事人夫妻关系及生活和经济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字或盖章认可。
-
-元
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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