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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洲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文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BLK249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四组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414号
经查,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以260元/箱(40袋/箱)的价格仙桃市肖又林调料批发部的货物配送车上购进购进外包装标有“大桥?鸡精调味料,规格:200克×40袋,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箱内每袋鸡精外包装袋上标识有:“大桥?鸡精调味料,净含量:200克,生产者: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SB/T 10371,保质期:二十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010500350,生产日期:见包装袋背面封口处,202301123XE09A6”等字样的大桥?鸡精调味料1箱(计40袋,实装39袋),配送人员是一个叫付英俊年约30多岁的女子,身高约1.58米左右,她的微信名为@英子15871914356,微信号为YX2729520,微信收款人为付英俊。每次要货都是当事人提前微信或电话联系,然后才送货,货到付款,付款方式有时是现金,有时是微信。此次是现金付款260元(因还购进双汇火腿及退货蚕豆,实际付现金220元),并放在店内销售,到2023年6月15日为止,除当事人自用一袋外,剩38袋均未售出,当事人大桥?鸡精调味料的销售单价为7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大桥?鸡精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许可证明等。 另2023年6月27日,我单位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当事人销售的大桥?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No.B8D628021B8F106164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3要求。2023年7月10日,我单位收到上述No.B8D628021B8F1061644号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大桥”注册商标专用权鸡精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2、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大桥”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不合格的鸡精的行为,没收大桥?鸡精调味料38袋(除抽样4袋剩34袋);4、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大桥”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不合格的鸡精的行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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