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黎平 | 注册资本:202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81110901176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中华东大街天脊大道7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6
(2021)晋0406民初1182号
劳动争议纠纷
陈*
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10-26
(2021)晋0406民初1182号
劳动争议
陈*
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法院
3
2019-05-30
(2019)晋0406民初3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
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3
2021-11-25
(2021)晋0406民初1182号
劳动争议
陈洁、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122.4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8-30
2018-12-05
(2018)晋0481民初794号
劳动争议
连*与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30
2019-06-25
(2019)晋0406民初3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与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497.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6-04
2019-05-08
(2019)晋04民终705号
劳动争议
连**、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4
2018-09-25
(2018)晋0481民初640号
劳动争议
陈*与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4
2018-11-12
(2018)晋0481民初1262号
劳动争议
陈*与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76.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3-16
2017-09-18
(2017)晋0481民初941号
劳动争议
原告陈*诉被告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
965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6-14
2017-04-26
(2017)晋0481民初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潞城市雨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运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质监罚﹝2023﹞4号
现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2022-05-01)是当事人在2022年5月1日0:00至8:00这个班次生产的,批号是NPK(Ⅱ)22015A,该批次产量是7.5吨,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的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该批次复合肥的值班记录、产品检验报告、成品入库单等资料均显示该批次复合肥的生产数量为7.5吨。该公司提供的《硝硫基复合肥料(20-5-5)产品成本明细表》中显示生产成本包含原材料1848.19元/吨,包装材料68.2元/吨,直接人工19.04元/吨,制造费用等219.21元/吨,合计制造成本2154.64元/吨。该公司开具给大连玉百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No00674345)显示该批次复合肥的销售价为2100元/吨(58464元/27.84吨=2100元/吨),故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复合肥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申黎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刘志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志勇有权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及询问。3.《异议处理通知书签收单》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生产单位为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的复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98568),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Z220111HG031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0098568-JZ220111HG0314),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编号J20230600170),涉案复合肥照片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该批次复合肥抽检、复检不合格的事实。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证明当事人目前正常生产、经营。5.《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6.2023年3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违法事实的确认及对该批次复合肥料生产总量为7.5吨,市场销售价格为2100元/吨的确认。7.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22年4月26日下发的《生产任务单》、四个班次的《值班记录》、《原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20-5-5复合肥料的生产计划、原料消耗及成品入库数量。8.四个班次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20-5-5复合肥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质检义务,对三个班次生产的20-5-5复合肥进行检验的结果为合格,其中包含涉案批次复合肥,该批次不合格并非故意为之。9.《硝硫基复合肥料20-5-5产
罚款2.0475万元;
20475.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