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川市街旁小子服装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朋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K4RYMK0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汉正大道东(电站路口)湖北巴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1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4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和“” 标识与权利人使用的“”和“”标识相近似,而且是在同一种商品(服装)上使用,当事人未经“”和“”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标识的服装410件,“”标识的服装黑色311件、灰色230件,共951件; 3、罚款89698.36元。
89698.36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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