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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湘鄂农贸城陈友发蔬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友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WQUP8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A区11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346号
2023年4月1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石首市湘鄂农贸城A区119号的石首市湘鄂农贸城陈友发蔬菜经营部进行抽样,现场随机抽取该经营部销售青椒进行抽样取证,当日送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17日经检测该青椒样品,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抽检结果通知书。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申请,截止2023年5月22日未能向我局提供该青椒同批次农残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在石首市湘鄂农贸城一临时摊位菜农手里购进青椒10公斤,进价6.00元/公斤,进货金额60元,2023年4月19日销售8公斤,销售价7.00元/公斤,金额56.00元,,抽检2公斤,价格为7.00元/公斤,金额14.00元,合计金额70.00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07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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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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