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丰县瑞旺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星星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4MA39K983X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宜春市宜丰县渊明南大道93号3栋1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涉案侵权工业润滑油系 2026 年 3 月 20 日从供货商(微信名:郭金震:润滑油,微信号:wxid_0qgyj2n9zpv222,联系电话:13617098377)处购进。其中液压导轨油 L-HG68 共 4 桶,单桶净含量 170kg,购进单价 1470 元 / 桶;抗磨液压油 L-HM32 共 2 桶,单桶净含量 170kg,购进单价 1430 元 / 桶。涉案油品总进货金额为 8740 元(计算方式:4×1470+2×1430=8740 元)。 2026 年 3 月 25 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宜市监限提〔2026〕325 号),限当事人于收到文书之日起2日内提交以下材料:1. 涉案 6 桶油品的进货单据、付款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2. “长诚凯威” 品牌及涉案图形标识的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3. 该品牌工业润滑油全部采购单据、付款记录;4. 涉案油品销售单据、收款记录;5.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告知其逾期不提交材料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仅提交手写简易进货单据,该单据仅记载进货日期及货品明细,无税务发票监制章,不属于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结合检查当日当事人与供货商微信聊天记录 “你把注册商标发过来;是长城公司的人举报的”,以及办案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采购前已察觉涉案油品涉嫌商标侵权,知晓正品 “长城” 工业润滑油市场价格,因侵权油品进价更低而刻意购进,足以认定当事人主观明知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品 “合法取得” 的认定条件,不适用合法来源免责规定。 另查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系 “长城” 及对应图形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1999 年 1 月 5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关于认定 “长城”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1999〕49 号),认定 “长城” 商标为驰名商标。第 1104325 号 “长城” 文字商标、第 1093555 号图形商标原注册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 4 类:工业用油、石油(原油或精制的)、润湿油、润滑剂、润滑脂、精密仪器油、武器润滑油。其中 “长城” 文字商标有效期自 200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续展后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20 日;图形商标有效期自 2007 年 9 月 7 日至 2017 年 9 月 6 日,续展后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6 日。上述两款商标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依法转让至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权利人向我局提交正品价格佐证资料,载明 “长城卓力” 抗磨液压油 L-HM46(170kg / 桶)售价 2203 元、L-HM48(170kg / 桶)售价 2256 元,上述油品虽型号与涉案商品略有差异,但同属长城品牌工业润滑油,价格具备参照效力。 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液压导轨油 L-HG68 1520 元 / 桶,共计 4 桶;抗磨液压油 L-HM32 1480 元 / 桶,共计 2 桶。本案违法经营额合计 9040 元(计算方式:4×1520+2×1480=9040 元)。截至案发,当事人虽与他人达成预销售合意并收取定金 200 元,但因本案被及时查处,定金已全额退回,涉案侵权商品未完成交付、未流入市场,本案无违法所得。
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