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李时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特药第七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正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094472948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物资大厦综合楼101铺(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3
(2020)鄂1126民初3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左**
湖北李时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特药第七药店
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20-09-22
(2020)鄂1126民初3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左**与湖北李时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特药第七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8-03
2018-07-17
(2018)鄂1182行初84号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周*与蕲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2010年5月6日,经登记机关批准,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从事药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零售活动。2022年4月许,当事人负责人熊友华从身份不明的上游推销人员处,购进美国伟哥10盒等性保健食品,并将其存放于药店后方小隔间,待顾客指定购买,2022年10月18日本局联合蕲春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美国伟哥8盒等性保健食品,2022年12月9日,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作出编号S20222091-01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西地那非"。2023年3月30日,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认定意见,认定案涉产品“美国伟哥”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涉“美国伟哥”当事人共购进10盒,购进价5元/盒,已售2盒,售价10元/盒,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购进“美国伟哥”等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法,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