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福耐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东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061822112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同创路88号5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948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包装容器的设计与制造业务。属于安徽福耐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公司负责产品生产,昆山公司负责设计、模具、营销及业务对接。2025年,奢颜名品(成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昆山福耐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奢颜臻宠菁萃气垫霜塑盒,双方先后签订两份订货合同,最终当事人以安徽福耐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编号:P02025061202),约定生产数量3000个,单价10.5元,总货值31500元。当事人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图纸组织生产,产品擅自印制“HERMES”及爱马仕图形商标“”,未取得爱马仕国际任何商标使用授权。当事人仅审核委托方提供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核查商标授权情况,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涉案3000个气垫霜塑盒已全部交付委托方,货款已结清,当事人现场仅留存1个设计样品。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关于奢颜臻宠菁萃气垫霜塑盒的价格分析,其中每个塑盒的原料价格、加工及包装运输费用合计为7.24元,全部产品合计21720元。扣除掉该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21720元后,本案违法所得9780元,违法经营额31500元。
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商标,商标权利人为爱马仕国际(HERMES INTERNATIONAL),商标是爱马仕国际申请在第3类、第16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933046号、第76080号、第4933042号,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洗发液;肥皂;香波;浴液;盥洗室洗涤乳液;皮革洗涤剂;皮革用腊;皮革保护剂(上光);鞋腊;香精油;化妆用雪花膏;化妆笔;科隆香水;皮肤增白乳膏;美容面膜;口红;熏衣草香水;剃须后用液;化妆用漂白剂(脱色剂);个人用除臭剂;带香味的水;花露水;梳妆用油;化妆洗液;香水;指甲护剂;化妆香粉;修面剂;减肥用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漂白剂(脱色剂);剃须后用液;牙膏;香;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纸垫(纸制小桌布);纸或止步标志牌;剪贴簿;绘画便笺簿;小册子;卡片;函件格;信封(文具);日历(年历);日历;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照片;包装纸;纸板盒或纸盒;纸板或纸制品封套;压纸器;文具盒(办公用品);支票本(支票簿)夹;墨水池;砚(墨水池);铅笔;笔尖;自来水笔”,有效期分别至2030年2月20日、2027年9月1日、2029年3月13日,商标注册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9780元;2.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978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