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吉玉华 | 注册资本:1137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3MA0NQULK9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工业园西来峰项目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2
(2024)内0303民初12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5
(2024)内0303民初12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3
2023-02-03
(2023)内03民终35号
劳动争议
周**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03
劳动争议
周**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2-01
(2023)内03民终35号
劳动争议
周**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2-01
劳动争议
周**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7-12
(2022)内0303民初571号
劳动争议
周**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8
2022-07-12
(2022)内0303民初556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周**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9
2022-07-12
劳动争议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周**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07
(2022)内0303民初556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周**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南区市监处罚〔2025〕90号
“8·10”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来自《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第一段。]],直接原因是转入R501C釜内的170公斤左右四步料(2-甲硫基-4,6-二甲氧基嘧啶,甲醇)与误放入釜内的1500公斤双氧水发生剧烈反应,引发燃爆,非特种设备事故[[[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
虽非特种设备事故,但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8月10日,当事人一车间三楼R501C处试运行期间发生事故的设备是新更换的搪玻璃反应釜,该处的原反应釜是压力容器,2025年5月申请定期检验。后因其收到的定期检验结论报告结果为“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对该处釜身进行更换,更换的新釜身采购自乌海市大搪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原釜规格、尺寸一致。更换后当事人的生产工艺未变,R501C处的新釜夹套内压力仍>0.1Mpa,但该新釜身未进行过制造监督检验。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180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2
海南市监处罚﹝2025﹞90号
经查,“8·10”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来自《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第一段。]],直接原因是转入R501C釜内的170公斤左右四步料(2-甲硫基-4,6-二甲氧基嘧啶,甲醇)与误放入釜内的1500公斤双氧水发生剧烈反应,引发燃爆,非特种设备事故[[[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虽非特种设备事故,但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8月10日,当事人一车间三楼R501C处试运行期间发生事故的设备是新更换的搪玻璃反应釜,该处的原反应釜是压力容器,2025年5月申请定期检验。后因其收到的定期检验结论报告结果为“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对该处釜身进行更换,更换的新釜身采购自乌海市大搪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原釜规格、尺寸一致。更换后当事人的生产工艺未变,R501C处的新釜夹套内压力仍>0.1MPA,但该新釜身未进行过制造监督检验。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
罚款180000元。
180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3
(海南区)应急罚﹝2025﹞危化一队-019号
2025年8月12日至8月14日,按照《乌海市202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聘请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对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2025年8月21日将检查问题移交至海南区应急管理局,此次检查发现了以下问题:1、1)2025年8月9日中控室三工段操作记录中,氯化工艺操作人员韩乐乐未取得氯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2)2025年8月8日中控室三工段操作记录中,氯化工艺操作人员许文鑫、鲍云霞未取得氯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3)2025年7月8日中控室二工段操作记录中,烷基化工艺操作人员周莉未取得烷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4)2025年7月11日中控室二工段操作记录中,烷基化工艺操作人员么红梅未取得烷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5)2025年8月5日中控室二工段操作记录中,烷基化工艺操作人员许文鑫未取得烷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6)一车间涉及烷基化工艺、氯化工艺、氧化工艺,班长王洋珠、副班长严少飞、杜坤坤未取得烷基化工艺、氯化工艺、氧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2、1)未提供一车间主操牛铭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考试试卷;未提供一车间中控操作人员么红梅厂级安全培训考试试卷;未提供一车间操作工吴仕刚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考试试卷;未提供电仪科电工于沛成三级安全培训考试试卷;一车间操作工王永良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日期、培训学时、考试成绩、培训效果等内容;一车间副班长严少飞厂级安全培训时间为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0日,厂级安全考试时间为2023年2月8日,存在培训未结束已经进行安全考试的问题;2)一车间操作人员习某某班组级转岗安全培训试卷显示考试成绩为65分,实际应为45分,其中有8道题回答错误,均批阅为正确;一车间操作人员刘某车间级安全培训考试试卷未批阅;3)2025年5月2日徐某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试卷,多选题第二题正确答案为A(操作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其答案为A(操作负责人)D(车间负责人)答错,但考核结果为100分,考核评阅过程存在疏漏。3、新甲醇罐区东侧固定式安全淋洗器无水。4、年产1500吨甲磺草胺及其副产品项目已经进行建设并安装设备,未提供年产1500吨甲磺草胺及其副产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5、1)企业2025年8月5日19点11分车间五步反应釜处夜间动火作业,未升级管理。(白天办理一级,夜间也是办理一级);2)企业2025年8月5日更换五步反应釜,储罐区更换三氯氧磷转料泵,未办理盲板作业票。3)企业2025年8月5日更换五步反应釜,吊装作业票完工验收时间16点30分,视频显示17点16分进行吊装作业安装更换后反应釜。6、甲类库西侧防火分区内储存大量吨桶(装置停产过程产生),仓库内缺少相应的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1台)。
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657000元(陆拾伍万柒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657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27
4
(海南区)应急罚﹝2025﹞危化一队-02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2025年8月10日17时40分许,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三层氧化工段R501C釜发生燃爆事故,本次事故无人员伤亡,造成一车间厂房三层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危化一队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科硕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0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24
5
(海南区)应急案﹝2024﹞危化办-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公司车间二层有毒气体探测器持续报警,现场检查时报警值为59 ppm,未填写报警处置记录,区域声光报警灯未正常工作;中控室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频繁报警,2024年1月8日下午14点以后未填写报警处置记录。
50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02-19
6
(海南区)应急罚﹝2023﹞危化办-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及氯化工艺、烷基化工艺,中控室倒班操作人员张茸只取得氯化工艺操作证,黄向钊、张鹏伟、冯婷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0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