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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港泰烟花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财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091058215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万载县双桥镇绍江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1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月20日经核准登记,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上述4台叉车(产品编号:L97101535R0020280、L97101537P0025400、0D8112063P4138496、111029709)是当事人于2023年从湖南龙鑫叉车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叉车,用于厂内的货物转运和货物装卸,当事人购进后开始投入使用。期间,由于当事人对叉车登记及叉车检验要求不够重视,因此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进行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鉴于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择一从重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2
宜市市监稽质处罚﹝2025﹞3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261.09元; 2.处货值金额(2070)二倍的罚款共4140元,以上罚没合计4401.09元,上缴国库。
414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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