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愈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D18A3B1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香榭水岸3号115、116、117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00号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含现场制售饮品、冷加工糕点项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操作台,现场制售并对外销售港式奶茶、抹茶牛奶等饮品和提拉米苏等冷加工糕点。当事人自2026年2月起至案发止现场制售饮品、冷加工糕点通过美团平台线上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178.53元,扣除当事人经营中使用面粉、鸡蛋、咖啡等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购进价款及人工工资成本等合法必要支出后,计算当事人无证经营自制饮品、冷加工糕点等餐饮食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53元。
另查,当事人同时经营以下食品:①好时可可粉2盒(其中1盒已开封),净含量226g/盒,生产日期2024年2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原产国美国,经销商:上海鸿全进出口有限公司;②丘比?沙拉汁1瓶(已开封),净含量1.5L/瓶,生产日期20250602H,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杭州丘比食品有限公司(H),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号大街5号,产地:中国浙江杭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3019907552。上述“好时可可粉”、“丘比?沙拉汁”已分别于2026年2月20日、2026年4月2日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将上述过期食品用于现场制作销售提拉米苏巧克力味蛋糕、巧克力牛奶、果蔬类沙拉等餐饮食品。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好时可可粉”、“丘比?沙拉汁”具体采购时间、数量、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随货同行票据。当事人提供最近一次采购的与涉案食品同款“好时可可粉”、“丘比?沙拉汁”票据显示“好时可可粉”单价为44.4元/盒,“丘比?沙拉汁”单价为40元/盒。
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8.8元,自2026年2月21日至案发,使用涉案“好时可可粉”制作“提拉米苏巧克力味蛋糕”、“巧克力牛奶”通过美团平台线上销售额共计308元;自2026年4月3日至案发,使用涉案“丘比?沙拉汁”制作“果蔬类沙拉”通过美团平台线上销售额6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线下销售额无法查证,当事人经营成本中直接用于自制饮品、冷加工糕点的合法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人工、水电气等价款无法详细计算,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时可可粉”2盒(其中1盒已开封)、“丘比?沙拉汁”1瓶(已开封),并处罚款5000元。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3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95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时可可粉”2盒(其中1盒已开封)、“丘比?沙拉汁”1瓶(已开封);3.没收违法所得953元;4.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0953元。
15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