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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刘社义西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社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7J0GDR4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中伙铺镇老街食品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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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4〕60号
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于2022年3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诊所服务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药室内操作台药柜里发现的72支哈森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6瓶华北制药注射用青霉素钠均从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用于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上述涉案哈森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购进日期分别为:2022年3月11日购进2盒(20支)、2022年9月13日购进5盒(50支)、2022年11月7日购进5盒(50支),购进价格为1.7元/支,有效期至2023年7月;上述涉案批次华北制药注射用青霉素钠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购进2盒(100瓶),购进价格为2.00元/盒,有效期至2023.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上述72支哈森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6瓶华北制药注射用青霉素钠均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属实。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哈森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共120支,有效期至2023年7月,销售价格为2.00元/支,自2023年8月至案发,未对外使用,库存72支;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华北制药注射用青霉素钠共100瓶,有效期至2023年10月,销售价格为2.40元/瓶,自2023年11月至案发,未对外使用,库存6瓶。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158.4元(72支×2.00元/支+6瓶×2.40元/瓶=158.4元)。因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之后未对患者实际使用,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哈森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72支(产品批号:2108060211 有效期至2023年7月)、华北制药注射用青霉素钠6瓶(产品批号:F1118619有效期至2023.10));2、对当事人处法定罚款数额10%(10万元×10%)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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