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793074295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2
(2023)辽0402民初3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顺泰旺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平房红旗店,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会展中心店,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哈尔滨家滨福超市有限公司乐松店,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新阳店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2
(2023)辽0402民初3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顺泰旺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哈尔滨家滨福超市有限公司乐松店,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平房红旗店,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新阳店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1
(2020)黑01民终75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柳**
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9-03
(2019)黑0103民初9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佟**
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3
2022-09-15
(2022)黑0103民初269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5
2020-12-18
(2020)黑01民终75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柳**、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8
2019-11-05
(2019)黑0103民初14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2.6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17
2019-09-02
(2019)黑0103民初9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佟**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4.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29
2018-11-03
(2018)黑0103民初140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6-25
2019-04-15
(2019)黑0103民初4805号
王*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4.9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6-14
2019-05-24
(2019)黑01民终3022号
王*、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11.9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24
2018-09-23
(2018)黑0103民初88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0
2018-09-07
(2018)黑0103民初8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隋**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0
2018-08-17
(2018)黑0103民初7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直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3号
1、经查,家乐福大直街店涉嫌销售的过期“太太乐”牌汤之鲜(黄豆猪骨味)总共购进了60袋,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0月6日,保质期均为十五个月,2023年1月5日保质期到期,“太太乐”牌汤之鲜(黄豆猪骨味)进价为10.21元/袋,售价为16.30元/袋,保质期到期后共销售5盒,现场未发现其他过期的“太太乐”牌汤之鲜(黄豆猪骨味),货值金额为81.50元,违法所得为81.50元。2、经查,家乐福大直街店涉嫌销售的过期椰寨”牌速溶椰子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总共购进20袋,保质期为18个月,2022年11月29日保质期到期,该椰子粉进价为16.73/袋,售价为8.9元/袋,保质期到期后销售了1袋,现场执法人员扣押了1袋,货值金额为17.80元,违法所得8.90元。3、经查,家乐福大直街店涉嫌销售的过期“狮客”牌柳州螺蛳粉(原味)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总共购进24盒,保质期为9个月,2023年2月17日保质期到期,该螺蛳粉进价为7.4336元/袋,售价为10.9元/袋,保质期到期后销售了1盒,现场执法人员扣押了1盒,货值金额为21.80元,违法所得10.90元。综上所述,本案的货值金额总计121.10元,违法所得总计 10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大直街店的《营业执照》(核准日期:2020年5月27日、2023年3月29日)复印件两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大直街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2020年7月22日)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食品资质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2页,证明韩莉莉、王震的基本情况。4、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两份2页,证明被委托人孙颖系当事人工作人员并负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孙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孙颖的基本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涉案食品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六份共11页,出厂检验报告报告复印件六份共7页,证明供应商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家乐福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7、12315投诉单、黑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相关证据材料三份共1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和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8、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三份共9页,现场检查照片三份10页,证明核查当日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9、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三份共7页、情况说明两份2页、狮客螺蛳粉过期案件单品进售价明细一份1页、进销存汇总报表三份共17页,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数量、进价、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10、执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孙颖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有关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1.30元 ;2、没收一袋椰寨”牌速溶椰子粉(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一盒“狮客”牌柳州螺蛳粉(原味)(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