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迈达盛集团石阡燃气有限公司中坝加油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义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MAAJRQKM8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中坝街道河东村柑子坪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137号
2026年7月28日,当事人所属的上述两台特种设备已由铜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并合格,来电申请开启使用,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当事人为原则,报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同意当事人开启上述两台特种设备的使用。2026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亮)委托代理人郑永江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6年8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 案涉第二类压力容器(容17黔D0163(19))和第三类压力容器(容13黔D0004(20)),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和2020年1月3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于2021年7月23日由铜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首次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合格并分别标明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6年7月22日和2026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但当事人提供的落实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资料和隐患排查资料显示,在案涉的两台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的时间里,当事人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仍继续进行使用这一重大事故隐患。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既未按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又在案涉特种设备超过定期检验日期后仍继续使用,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5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含分类检查项目表,共计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义亮身份证复印件、技术部副经理郑永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和郑永江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关系的事实; 3.技术部副经理郑永江《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隐患排查表1份,1月至7月每月安全调度会议记录1份,2026年每周(质量)安全排查报告1份,6月每日安全检查记录1份,7月截止案发之日每日安全检查记录1份,证明案涉的两台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的时间里,当事人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仍继续进行使用这一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 5.案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书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涉特种设备进货渠道和出厂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案涉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份和首次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首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