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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艳年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艳年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E55EBK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浩口镇兴隆路1号(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242号
经本局查明: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猪肉区域违规使用生鲜灯照明。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3月25日前改正。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2026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已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猪肉销售区违规使用生鲜灯照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2
潜江市监处罚〔2026〕49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2024年12月3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地址为潜江市浩口镇兴隆路1号。 2025年10月6日,本局接到投诉,李旭辉投诉潜江市艳年超市销售的手工琪玛酥营养成分表造假且没有条形码,以及投诉潜江市艳年超市销售的“趣味玩具”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问题,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哪吒来了趣味玩具的检测报告及3C认证证书。 据当事人陈述,手工琪玛酥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在老新农贸市场彭师傅手工传统副食购进,手工琪玛酥一共购进了16个,购进金额合计110元;哪吒来了趣味玩具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657号多多玩具购进,一共购进了9个,购进金额合计58元。手工琪玛酥外包装上标有营养成分表:项目: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营养成分:2955千焦、5.9克、21.7克、61.9克、69毫克;营养素参考值:26%、16%、45%、21%、3%,其中,根据本局执法人员计算得出,能量应为1956千焦,当事人标注的能量为2955千焦,脂肪营养素参考值应为36%,该产品标注的脂肪营养素参考值为45%。。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手工琪玛酥销售单价10元/个,共计销售金额160元;哪吒来了趣味玩具销售单价12.8元/个,共计销售金额 115.2元,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5.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有虚假营养成分表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7.2元,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57.6元。 以上两项合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2元; 2、处罚款57.6元。
57.6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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