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好药师德谦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利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49R96F5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道小军东路军山科技产业园小军山社区商铺3#楼商铺1层3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5〕156号
本局认为,1、当事人武汉好药师德谦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当事人武汉好药师德谦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武汉好药师德谦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销全程符合GSP相关规定,并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劣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药品销售所得300元;
2、销售劣药的行为及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等行为罚款7万元。
罚没合计70300元。
7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