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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斯顿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雪虹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303761181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周店村保利十二橡树庄园商业街A段1层S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的规定。 销售未取得CCC认证机动喷雾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第二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得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CCC认证机动喷雾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399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399元。
4399.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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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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