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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自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5XUE8P3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6号负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4〕5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0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农产品猪肉零售。截止事发当日,当事人使用1台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对销售的猪肉开展计量称重。据当事人陈述,被强制检定后的电子秤因电池原因不能正常使用,于2024年05月12日,在杨家坪天生农贸市场销售电子称的店铺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涉案电子秤,没得购买票据,不能提供购买凭证和转账凭证,电子称购买后未经强制检定开始使用。现场检查时,涉案电子秤的铅封完好。当时人还陈述,是特意购买的该电子称,因为在该电子称周围摆放装有水的矿泉水瓶,称重时,矿泉水瓶随意低压电子称称盘边缘,可以达到缺斤少两效果,而之前强制检定合格的电子称没有此功能。另查实,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一级序号第7项第(9)一级目录;称重显示器;类别,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同时,通过当事人出示的微信收银凭证、获利流水账、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显示,当事人从2024年05月13日至06月04日,通过微信共计收款1715笔,收款人民币70528.77元,现金收款800元,合计人民币71328.77元。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获利流水账、情况说明和陈述显示,收银的人民币71328.77元中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7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通过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获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4元应当予以没收。当事人对消费者的投诉立即处理,退还了多收的费用,消除隐患,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截止当前,未再接到其它消费者关于当事人缺斤少两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20元〔0+(1000-0);3.2;10〕;当事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1. =": (69, 82, 95, 0.9);"警告;2. =": (69, 82, 95, 0.9);"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04.00元;3.罚款人民币:14816.00元
14816.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12-17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5-07-06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