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应诺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中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EW6TX89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峰塔社区横四路寄递物流园1栋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7号
当事人作为应城市辖区内对学校食堂食材进行配送和供应的食品经营者,对当事人未严格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购进食材时严格落实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进货查验制度。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豆制品时,其供货商应城市奇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不具备经营豆制品的资格,应城市奇其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运喜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豆制品合格证明均涉嫌伪造,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尽到查验责任,属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当事人作为应城市辖区内学校食堂食材的主要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重大,配送及就餐群体特殊,本局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到当事人现场监督、指导并要求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购进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当事人仍然出现诸多食品安全问题,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本案虽危害后果有限,但其社会影响较坏,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不足以让当事人树起食品安全每时每刻警钟长鸣的危机意识,综合裁量拟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的绿豆芽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供货商资质、涉案豆芽快检报告,购进入库快检记录,并能如实说明商品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免予处罚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