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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奈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俊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CRGYE37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937、939号绿之苑小区9栋一层3室-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525号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摆有产品中文名称:芙丽芳丝保湿修护清爽乳液;原产国:日本;制造商:株式会社佳丽宝化妆品;地址: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茅场町1-14-10;境内负责人:花王(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境内责任人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六层624室,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3545。上述化妆品标签未见标注有全成分等信息。查看后台订单2025年5月3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上述化妆品。?当事人称消费者其美团店铺进行下单后,会将上述产品进行打包,然后骑手直接进行送货。当事人并未对该化妆品进行任何修改或加贴标签,也无附加说明书。 经查明,当事人称于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25日分两次从上海蜜田科技有限公司,进购了8支案涉产品,供货价:11.8元/支,总金额94.4元。我局于2025年10月31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进购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交材料。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化妆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有效的进购票据,未充分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下架了案涉产品,由于平台会存在优惠活动,该批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并不固定,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因此,根据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记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 18.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未标注全成分的化妆品,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处罚。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理由,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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