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万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131649362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昌县博士湾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30
(2023)鄂0921民初1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薛**
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2
2023-03-30
(2023)鄂0921民初1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黄*
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3
2023-03-30
(2023)鄂0921民初1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刘*
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4
2023-02-16
(2023)鄂0921民初1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陈**
孝昌县人民法院
5
2023-02-15
(2023)鄂0921民初1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李**
孝昌县人民法院
6
2023-02-15
(2023)鄂0921民初1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薛**
孝昌县人民法院
7
2023-02-15
(2023)鄂0921民初1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黄*
孝昌县人民法院
8
2023-02-15
(2023)鄂0921民初1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刘*
孝昌县人民法院
9
2023-02-15
(2023)鄂0921民初1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陈**
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10
2023-02-15
(2023)鄂0921民初1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朱**
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5
2024-12-09
(2024)鄂0921民初36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5
2024-12-09
(2024)鄂0921民初36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2-25
2024-12-09
(2024)鄂0921民初36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07
2023-04-07
(2023)鄂0921民初1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62.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6-07
2023-04-07
(2023)鄂0921民初1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4.34元
民事案件
6
2023-06-07
2023-04-06
(2023)鄂0921民初131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4-12
2023-02-13
(2023)鄂0921民初1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3-22
2023-01-28
(2023)鄂0921民初1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邹*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22
2023-02-21
(2023)鄂0921民初1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朱**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81.25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3-22
2023-02-13
(2023)鄂0921民初1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6﹞68号
经查,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于2024年1月19日安装新电表,电表报装类别为商业用电,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7484元/千瓦时、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7249元/千瓦时、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7124元/千瓦时、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7031元/千瓦时、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7190元/千瓦时、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7351元/千瓦时、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为0.7254元/千瓦时。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收取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转供电电费均按照0.8元/千瓦时,因当事人刚进入小区开展服务,公司财务对小区电表不熟悉,导致计算用电量时没有按照电子计量综合倍率10(电表走1千瓦时,实际计量是10千瓦时)计算,因当事人只收取部分电费,故本案只计算当事人收取的部分电费金额(2025年9月30日至今没有收取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电费)。2025年3月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缴纳转供电电费216元,用电270千瓦时,应收202.07元,超收电费13.93元;2025年4月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缴纳转供电电费153.6元,用电192千瓦时,应收139.18元,超收电费14.42元;2025年5月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缴纳转供电电费153.6元,用电192千瓦时,应收136.78元,超收电费16.82元;2025年6月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缴纳转供电电费331.2元,用电414千瓦时,应收291.08元,超收电费40.12元;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缴纳转供电电费583.2元,用电729千瓦时,应收530.02元,超收电费53.18元;2025年9月投诉人孝昌县博士湾幼儿园缴纳转供电电费480元,用电600千瓦时,应收435.24元,超收电费44.76元;当事人收取上述电费1917.6元,实际应收电费1734.37元,当事人超收电费183.23元。2026年4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告知书》,我局2026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当事人应退还多收电费183.23元,实退还多收电费183.23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已退还违法多收取的电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