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顺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基月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MAC54EAU2G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和顺里2排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静杨处罚〔2024〕36号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和顺里2排8号的天津市静海区顺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店负责人刘基月提供了天津市静海区顺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确认美团外卖平台“食为悦己·凉皮铺”的餐饮服务由天津市静海区顺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且不能现场提供“食为悦己·凉皮铺”在平台上公示的天津市静海区顺顺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应上传天津市静海区顺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上传了天津市静海区顺顺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了“食为悦己·凉皮铺”外卖店铺,自2024年7月8日在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网络餐饮服务。上述行为满足在美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