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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自远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8J8L68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石脑镇石巷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4
(2024)粤0307民诉前调3482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5
(2025)赣0983民初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4-06-10
(2024)赣0983民初17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李**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4-06-04
(2024)赣0983民初315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余**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4-04-18
(2024)赣0983民初217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吴**
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4-04-15
(2024)赣0983民初17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李**
高安市人民法院
7
2024-04-01
(2024)赣0983民初17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李**
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23-03-23
(2023)赣0983民初142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杨**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9
2020-09-15
(2020)赣0983民初429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东街营销服务部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1
(2024)赣0983民初17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04-22
(2024)赣0983民初176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湛吴交罚﹝2026﹞01124号
你(单位)使用赣CBC225车辆于2024.11.06 08:19:00在省道S285线K104+50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1.66吨,限载标准为49吨,已超限2.66吨。本案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湛吴交违通[2026]0044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4
2
粤湛吴交罚﹝2026﹞01123号
你(单位)使用赣CBC225车辆于2024.11.08 08:13:00在省道S285线K104+50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1.48吨,限载标准为49吨,已超限2.48吨。本案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湛吴交违通[2026] 0043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4
3
粤湛吴交罚﹝2026﹞01119号
你(单位)使用赣CBC225车辆于2024.11.15 08:16:00在省道S285线K104+50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1.255吨,限载标准为49吨,已超限2.26吨。本案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湛吴交违通[2026] 00444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4
4
粤湛吴交罚﹝2026﹞01012号
你(单位)使用赣CBC225车辆于2024.09.11 08:25:00在省道S285线K104+50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1.165吨,限载标准为49吨,已超限2.17吨。本案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湛吴交违通[2026] 0010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1
5
粤湛吴交罚﹝2026﹞00932号
你(单位)使用赣CBC225车辆于2024.12.30 07:50:00在省道S285线K104+50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1.66吨,限载标准为49吨,已超限2.66吨。本案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湛吴交违通[2026] 0022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6
粤湛吴交罚﹝2026﹞00929号
你(单位)使用赣CBC225车辆于2024.10.31 08:19:00在省道S285线K104+50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1.12吨,限载标准为49吨,已超限2.12吨。本案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湛吴交违通[2026] 00372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7
粤湛吴交罚﹝2026﹞00931号
你(单位)使用赣CBC225车辆于2024.12.29 07:53:00在省道S285线K104+500M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重为51.84吨,限载标准为49吨,已超限2.84吨。本案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相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湛吴交违通[2026]00223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8
粤高交罚﹝2025﹞02267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赣CDF2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案
5000.00元
高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1
9
衢路政罚﹝2025﹞4612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8日02时17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351国道)常山、开化方向K441+5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2070.00元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10
衢路政罚﹝2025﹞435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5日02时39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351国道)常山、开化方向K441+5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远利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1375.00元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