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成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春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E8H4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国际街区4号楼2单元1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税一稽罚﹝2025﹞2号
(一)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取得山西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普票2份,均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号2314200000019327764#金额733,640.00元,项目名称为石子、沙子、水泥,另一张票号23142000000019367813#金额294,432.00元,项目名称为钢管和角铁。 经检查,你单位与山西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该两份发票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春强向中间人微信支付了22,500.00元的开票费,让中间人联系取得的无真实业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货物流发现问题: 经检查,你单位与山西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发生。 3.资金流发现问题: 你单位与山西呷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货款支付的交易流水,法定代表人杨春强仅将22,500.00元开票费通过微信转给中间人文国峰,文国峰通过微信转给开票方。
(一)你单位存在接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将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业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类型六 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 第44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