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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老崔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子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C1C6J3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广场中路34号前半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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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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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917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购进的新疆库尔勒香梨,经抽样检验,其中名称为乙螨唑的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0.07,实测值为0.17,检验依据为GB 23200.113-2018,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新疆库尔勒香梨1箱,1箱装13千克,进货价格为145元/箱,抽检当日通过饿了么平台被买样抽检3.26千克,销售金额为96.6元,该批次新疆库尔勒香梨另售出7千克,售价为18元/千克,销售金额为126元,剩余未售出的同批次新疆库尔勒香梨已丢弃处理。当事人说明该批次新疆库尔勒香梨于2025年5月6日从温州娄桥水果市场综合楼A04号李永果业购进并提供2025年5月6日购进该批次新疆库尔勒香梨的单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温州娄桥水果市场综合楼A04号李永果业的营业执照及该批次新疆库尔勒香梨的检验合格证明,未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一、当事人销售乙螨唑超过标准指标的新疆库尔勒香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2.6元,并处罚款3000元。二、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用农产品检测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合计罚没款3222.6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2
瑞塘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12号
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广场中路34号门口人行道随意倾倒甘蔗皮等生活垃圾,体积0.3立方米,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
2023-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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