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房县永兴日杂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良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AUC7H3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房陵大道(日杂小区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6〕7号
现查明:2025年8月23日,当事人将2025年4月购进的1台内火盖底部标注STOVE-B.W.S.688字样的燃气灶具以130元的价格销售给房县根哥餐饮店。2025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内容为“2025年11月18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西河拱桥对面的老地方海鲜烧烤私房菜使用的两台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其中一台从房县永兴日杂批发部购进”的《房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燃气器具销售监管的提醒函》。2025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依据该线索至房县根哥餐饮店(经营者:张昌根)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该店食品加工间内两台猛火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及CCC强制性认证标识,经核对发现其中一台盖底部标注STOVE-B.W.S.688字样的猛火灶是从当事人处购进。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房县根哥餐饮店(经营者:张昌根)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无CCC强制性认证的燃气灶具。 2025年11月24日,根据上述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西侧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以下燃气灶具:1.广汇系、内火盖底部标注有L.666-8BHIGHSPEED字样的猛火灶、未见熄火保护装置及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其他部位无标识,数量2台、2.内火盖底部标注JQ-3字样的猛火灶、未见熄火保护装置及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其他部位无标识,数量1台、3.内火盖底部标注JQ字样的猛火灶、未见熄火保护装置及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其他部位无标识,数量1台、4.内火盖底部标注JQ-5字样的猛火灶、未见熄火保护装置及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其他部位无标识,数量1台、5.内火盖底部标注YD字样的猛火灶、未见熄火保护装置及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其他部位无标识,数量1台、6.家用燃气灶具,正面标注内容为:roispum?深圳市老板工贸有限公司(经销商)家用燃气灶具HOUSEHOIDGASSTOVE,合格证标注内容为:“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见外包装铭牌,执行标注GB16410-2020,使用气种:液化气、燃气、人工煤气、热气压力:2000pa、2000pa、1000pa、热流量:单炉4.2KW、双炉:副:4.2KW、主:4.2KW、合格证标有CCC字样”未见产品铭牌、其他部位无标识、无熄火保护装置、数量1台。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家用燃气灶具HOUSEHOIDGASSTOVE标称的深圳市老板工贸有限公司(经销商),未查询到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HOUSEHOIDGASSTOVE的CCC认证结果。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够提供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及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现场给当事人出具《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房市监责改〔2025〕6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及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出具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房市监限提〔2025〕3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CCC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7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及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并给当事人出具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房市监强制〔2025〕92号)及《财物清单》。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CCC强制性认证证书。 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其附件《CCC认证目录新纳入产品描述与界定》,燃气燃烧灶具类适用范围:6.平头灶俗称猛火灶、猛火炉的产品属于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在询问时,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经营的8台燃气灶具是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2月、2025年4月、2025年7月130元/台、130元/台、110元/台、50元/台、50元/台、50元/台、110元/台从经过的流动货车上购进的,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不能确定其中7台猛火灶的具体生产时间,故不能认定7台猛火灶需要CCC认证。《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5.2.1.13规定“燃具的燃烧单元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故当事人经营的7台猛火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经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中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要求“自2019年10月1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2020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器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及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多种法律法规,依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及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燃气灶具,并拟对当事人作出下行政处罚: 1.没收7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2.处以货值金额900元2倍即1800元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18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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