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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老周纯粮小锅酒(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自菊花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5MAD8RB830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环城西路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弥处罚〔2024〕71号
弥渡老周纯粮小锅酒,于2024年6月20日从弥渡马文荣粮油经营部购进了47公斤苦荞,并于2024年7月5日使用该苦荞生产了10公斤苦荞酒并开始销售。2024年8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对弥渡老周纯粮小锅酒在售的苦荞酒(生产日期:2024年7月05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酒坊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酒有剩余,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询问,该酒生产数量为10公斤,售价为60元每公斤,销售获得600元收入;原料为苦荞47公斤,每公斤购进价格为7.2元,原料共计花费338元;共计获得了262元违法所得。经过公示和召回,当事人未能召回以上不合格苦荞酒,截止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62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262元。 报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查决定。
3000.00元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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