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02691018225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平安街2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19
(2019)吉0802民初15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谷**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
2019-08-19
(2019)吉0802民初15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张**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3
2019-08-19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谷**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4
2019-06-24
(2019)吉0802民初2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慕**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5
2019-04-11
(2019)吉0802民初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韩*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6
2019-04-08
(2019)吉0802民初8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韩**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7
2022-09-19
(2022)吉0802民初3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孔**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27
2022-09-06
(2022)吉0802民初3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16
2021-05-26
(2021)吉0802执1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8-16
2021-05-26
(2021)吉0802执1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8-16
2021-05-26
(2021)吉0802执1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6-26
2021-05-25
(2021)吉0802执1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3-19
2019-09-10
(2019)吉0802民初1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42.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1-17
2019-12-17
(2019)吉0802民初48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28
2019-11-27
(2019)吉0802民初3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8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2-26
2019-11-25
(2019)吉0802民再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5〕10523号
经查,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从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络可锌”增值复合肥料33吨,进货价为3700元/吨,2025年3月1日,当事人收到该批复合肥料后,以160元/袋、4000元/吨的价格销售该款化肥。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7日向附近村民王奎、孙立海各销售1吨。
2025年3月5日,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原料出库有误,可能导致部分产品养分出现偏差,2025年3月7日,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派人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回1袋样品再次进行检验,2025年3月10日,检验结果为总养分低于标准,当日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刚沟通,告知该批次“络可锌”增值复合肥料由于投料错误,总养分低于标准的情况,请其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在得知该款化肥不合格后,立即停止销售并打电话给王奎、孙立海两位购买者,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召回已售出的该款化肥,王奎、孙立海表示化肥已经使用,无法退回,当事人向上述两名消费者分别退款300元作为补偿,并分别签署了谅解书。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发函召回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积极配合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通过盘山县欣兴物流快运中心将剩余31吨“络可锌”增值复合肥料退回至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的”络可锌”增值复合肥料共33吨(含已销售2吨+未销售31吨),货值金额为132000元,已销售的2吨获利600元[(4000元/吨-3700元/吨)x2吨],因当事人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已向消费者退款600元,故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未缴纳税金。
2025年3月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根据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对白城市鑫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抽样批量为33吨。2025年5月9日,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ZQH250181),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符合肥料检测结果为总养分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3200元,上缴国库。
132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