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西山生态园林陵园龙居山陵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志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1664662824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卫辉市唐庄镇桃花园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1
2020-06-04
(2020)豫0781民初91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丁**与卫辉市西山生态园林陵园龙居山陵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169号
2024年1月起,当事人利用新乡市殡仪馆接待大厅外墙设置宣传海报,使用“龙居山陵园、合法陵园、永久使用、免费接送、全程服务”等用语宣传销售其经营的墓穴,并在销售墓穴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墓穴为“永久使用”,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在销售墓穴时与墓穴购买者签订的《墓穴买卖合同》第五条“墓穴交付与使用期限”中约定:“墓穴的使用日期自墓穴首次交付乙方(墓穴购买者)安葬使用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墓穴开始使用的时间,并未约定使用期限,而是告知墓穴购买者墓穴为“永久使用”或“长期使用”。当事人与卫辉市唐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公墓开发租赁经营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第1项:“租赁期限为50年,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71年5月31日止”,当事人与墓穴购买者签订的《墓穴买卖合同》第一条“公墓建设、经营依据”:“甲方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50年......”,2份合同均显示当事人对墓穴土地使用权为50年,而非其向消费者宣传的“永久使用”。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中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销售墓穴过程中对消费者宣传墓穴“永久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商品(墓穴)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