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俏家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志飞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MNK20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幢A-0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宝处﹝2025﹞132025006477号
经查,2025年5月8日,当事人从义乌国际商贸城某摊位购进短袖套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2套,进货价格为34元/套,自行悬挂带有“棉适尚”商标的吊牌后,全部销售给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棉适尚内衣店,销售价格为49元/套。2025年6月9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棉适尚内衣店在售的上述短袖套装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依据《2025年建德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短袖套装的货值金额为98元,违法所得为30元。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0196万元
196.00元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2
沪市监宝处﹝2025﹞132025006149号
经查,2025年2月1日,当事人从义乌国际商贸城某摊位购进热能亲肤内衣3套,进货价格为44元/套,自行悬挂带有“棉适尚”商标的吊牌后,于2025年2月5日全部销售给相城区元和格冠服饰店,销售价格为60元/套。2025年3月11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对相城区元和格冠服饰店在售的上述热能亲肤内衣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0-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热能亲肤内衣的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48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4800万元,罚款0.027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70.00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3
沪市监宝处﹝2025﹞132024002440号
经查,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从义乌国际商贸城某摊位购进隐形男袜20双,进货价格为2元/双,自行悬挂带有“棉适尚”商标的吊牌后,于2024年6月30日销售给桐庐县城南街道棉适尚内衣店,销售价格为2.5元/双。2024年7月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桐庐县城南街道棉适尚内衣店在售的上述隐形男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依据《杭州市2024年日用品及纺织品(综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所抽样品的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产品使用说明、纤维含量、PH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隐形男袜的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1000万元,罚款0.010000万元,责令改正
100.00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4
沪市监宝处﹝2024﹞132024001706号
经查,2024年5月8日,当事人从义乌国际商贸城某摊位购进儿童裙子13件,进货价格36元/件后,自行悬挂带有“棉适尚”商标的吊牌后全部销售给上海市奉贤区志飞袜子店,销售价格49元/件。2024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海市奉贤区志飞袜子店在售的上述儿童裙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因金属针项目不符合FZ/T73045-2103、GB31701-2015B类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儿童裙子的货值金额为637元,违法所得为169元。另查,2024年7月5日,当事人从义乌国际商贸城某摊位购进短袖套装6套,进货价格33元/套,自行悬挂带有“棉适尚”商标的吊牌后全部销售给长兴奕贝服装店,销售价格49元/套。2024年7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长兴奕贝服装店在售的上述短袖套装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要求,经抽样检验,对所抽样品的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金属针项目的检验结果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短袖套装的货值金额为294元,违法所得为96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装的货值金额共计931元,违法所得共计265元。
没收违法所得0.026500万元,罚款0.093100万元,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销售
931.00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5
沪市监宝处﹝2024﹞132024001298号
经查:2024年1月4日,你公司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华丽斯针织文胸厂购进注册商标为棉适尚、款号为9915的文胸50件,每件33.2元,于2024年1月8日销售给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格冠服饰店18件,每件45元。2024年2月3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苏州市纤维检验院对元和格冠服饰店销售的上述文胸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12-2017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3月13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邮寄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对上述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无异议。你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将未销售的同款文胸返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华丽斯针织文胸厂,故该案中,你公司销售的文胸18件,货值金额为810元,违法所得为212.4元。
没收违法所得0.021240万元,罚款0.0405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05.00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