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恒通名烟名酒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军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9MA7053Q35W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新城小区6号楼一层门面房由东向西第三单元第4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烟处﹝2025﹞第38号
2025年12月10日10时4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新城小区6号楼一层门面恒通名烟名酒超市,向当事人白军军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上透明塑料袋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细支)2条、中华(双中支)5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4条,总计3个品种11条。从外观看,该批卷烟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印刷精良,图案清晰,和真品卷烟特征相符,专卖执法人员现场用“码上查烟”工具扫码均显示为真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电话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吴堡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吴烟存通[2025]第38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吴堡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上述卷烟32位喷码已经当事人当场确认,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且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经营的商店门头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现场查获卷烟照片。现查明:当事人白军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10829130247,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在吴堡辖区内其他零售户店里收购卷烟准备放在自己店里销售。该批卷烟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印刷精良,图案清晰,和真品卷烟无差异,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来定价。当事人白军军违法进货总额为51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属于本机关管辖,本案已调查终结。处以当事人白军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100.00元7%的罚款计357.00元的行政处罚。
357.00元
吴堡县烟草专卖局
2025-12-17
2
吴烟处﹝2023﹞第20号
2023年7月13日17点30分,我局专卖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称在吴堡县新城小区6号楼一层门面房恒通名烟名酒超市有串码卷烟,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专卖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于2023年7月13日18时15分在吴堡县新城小区6号楼一层门面房恒通名烟名酒超市,向当事人白军军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前面酒箱内包装完好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细支长乐)10条、南京(雨花石)7条、泰山(金将中支)6条、中华(软)2条、芙蓉王(硬)19条、好猫(猴王磨砂)10条、好猫(金猴王)31条、延安(软)17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条,共计10个品种104条整。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吴堡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吴烟存通字[2023]第2000107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白军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一部分是当事人让朋友帮忙购买的,一部分自己在周边零售店购买的用于自己店里销售。该批卷烟包装完好,与真品卷烟无差异,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陕烟计[2023]2号《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来定价。当事人白军军违法进货总额为1835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355.00元8%的罚款计1468.40元行政处罚。涉案10个品种104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468.40元
吴堡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