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民孝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074029092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松阳路571-711号(温州康尔微晶玻璃有限公司6栋10号一楼、11栋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0
(2024)浙0383民初2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
天津金色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2
2024-03-13
(2024)浙0383民初760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
济南庆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3
2022-02-07
(2022)浙0383民初1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
陈**
龙港市人民法院
4
2021-12-13
(2021)浙0383民初3733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
李**
龙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1-28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苍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26
2018-04-11
(2018)浙0327民初2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浅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7-01
2017-03-03
(2016)浙0327民初1104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与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4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12-20
2016-12-20
(2016)浙0327民初915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与张**、温**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三稽罚﹝2025﹞23号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之规定处罚决定:罚款807448.23元
罚款807448.23元
807448.23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02-24
2
龙综罚决字﹝2024﹞第000280号
2024年4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中,生产过程中有清洗污水产生,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园区市政雨水管网。当事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综罚听告字〔2024〕第0002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填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浙江中广印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330*****81000“餐饮行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其他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指定账号。当事人可在本机关支付宝缴款扫二维码,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需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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