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芳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665491238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长阳龙舟坪镇清江路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4-12-17
(2024)鄂0528民初154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与长阳新时代某某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8
2019-10-21
(2019)鄂05执305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1-28
2019-10-21
(2019)鄂05执309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1-06
2019-10-18
(2019)鄂05执30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1-06
2019-10-18
(2019)鄂05执307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0-31
2019-10-23
(2019)鄂05执306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0-31
2019-10-23
(2019)鄂05执30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0-22
2019-10-15
(2019)鄂05执304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0-22
2019-10-15
(2019)鄂05执30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9-17
2019-08-16
(2019)鄂知民终49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长阳新时代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于2007年经核准开始从事酒店经营,其使用的沐涛香氛沐浴露于2025年从宜昌市西陵区鑫浪潮美容美发足浴酒店用品商行购进,进价25元/瓶。购进时索取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保留进货单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客房卫生间墙壁上悬挂的装有白色液体的盒子,盒身印刷有“峰洁卫浴”的字样,并贴有“沐浴露”“洗发水”字样的标签,未标注该产品其他相关信息。
由于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时未保留进货单据,也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货值金额应按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洗发水、沐浴露数量及购进价格计算,共计225元(25元/桶×9桶)。消费者使用洗发水、沐浴露未另收取费用,费用含在房费内无法剥离,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综上,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0元。
15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