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新林镇百顺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春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L01156798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14
运输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新林镇百顺加油站
黑龙江达宝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应急罚﹝2025﹞执法4号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4000.00元
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2025-12-01
2
扎市监处罚﹝2024﹞1023号
扎赉特旗新林镇百顺加油站于2024年5月28日与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交付定金15万元采购95#汽油33.7吨、由黑龙江达宝科技公司司机崔树军承运李正红押运,于5月30日14:41时运抵百顺加油站,卸入92#油罐按92#汽油销售,吨升比为1342升,支付运费7077元。销售至6月10日发现有部分车辆出现故障:自动熄火、燃烧不连续,火花塞上挂满白色尘垢。于6月11日在新林派出所的见证下抽出剩余该批汽油(后按废物处理),此时共计销售该批汽油18360升(13.68吨)取得销售收入128520元人民币。同时开始自行为消费者修理车辆(此期间向承运单位黑龙江达宝科技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肇州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购买的汽油在运输途中被偷盗调包,6月20日肇州县公安局立案调查)。6月25日百顺加油站向东辰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92740元(含税),6月28日东辰公司向其开具了销售发票。至7月12日,百顺加油站承认(自认)销售了劣质汽油且造成261辆车出现故障,委托亚飞、小宇等四家修理部为消费者维修车辆。至7月19日达宝科技公司涉案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批捕起诉。肇州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明百顺加油站对经营劣质油没有主观故意。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才构成犯罪。而该加油站缺少“主观有责”条件,我局未移交。至此,百顺加油站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28520元,成本、运费(292740元+7077元)/33.7d*13.68d为121706.13,税前利润为6813.87,税后收入为5928.07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592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未主动实施劣质油的销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予移送公安机关,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规定了“销售者有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百顺加油站客观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免罚。故认定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6426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3
扎市监行罚字﹝2024﹞1023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28元;2.处销售额0.5倍罚款人民币64260元。
6426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23
4
扎市监行罚字﹝2024﹞1021号
销售不合格商品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77元; 2.处销售额1.25倍罚款人民币61393元; 合计人民币69670元。
61393.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