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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42DF489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与通惠路交叉口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豫0194民初30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代**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4
(2024)豫01民终200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郑州市好鲜味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1-08
(2024)豫0194民初22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好鲜味食品有限公司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4
2021-09-15
(2021)豫0122民初7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绿原春蔬菜有限公司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中牟县人民法院
5
2021-08-05
(2021)豫0122民初74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雪芙蓉日化经销部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中牟县人民法院
6
2021-06-01
(2021)豫01民终6589号
劳动争议
刘**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4-12
(2021)豫0122民初2879号
劳动争议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中牟县人民法院
8
2021-02-24
(2021)豫0122民初1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儒仁大业贸易有限公司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中牟县人民法院
9
2020-09-14
(2020)豫0122民初6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雪芙蓉日化经销部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中牟县人民法院
10
2019-05-28
(2019)豫01民初9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09
2021-09-16
(2021)豫0122民初7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绿原春蔬菜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5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9-29
2021-09-16
(2021)豫0122民初7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01
2021-03-11
(2021)豫0122民初1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儒仁大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一审民事判决书
3324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0-08
2019-07-31
(2019)豫0122民初619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与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5-25
2018-05-25
(2018)豫01民初86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25
2018-05-25
(2018)豫01民初86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1-03
2017-12-29
(2017)豫0191民初21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奥威利食品有限公司与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3〕110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11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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