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乐屋炉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105MAC0HMEE5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252号吾悦广场5楼5009、50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安)市监罚〔2024〕067号
2024年07月0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样品数量1224mL、备样数量410mL的长方盘和样品数量1200mL、备样数量400mL的方形盘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024年07月25日签发编号为:№:LZ2024S08950、№:LZ2024S08951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2023年09月20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清洗消毒的碗进行监督抽检,出具编号为:№:NFJ2023-3602的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处餐饮具二次抽检不合格,我局已对该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行为立案并处罚(兰安市监罚字[2024] 003号)。
对安宁区乐屋炉餐饮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7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7000.00元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安)市监罚〔〕(甘)执法证字第A010628001号(安)市监罚【2024】003号
2023年09月20日,我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基数60个碗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10月24日签发编号为:NO:NFJ2023-360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查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2023年05月15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清洗消毒的粥碗进行监督抽检,出具编号为:NO:LZ2023S04385的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饮具,我局2023年06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兰安市监责改字[2023]银1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兰安市监当罚字[2023]01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1.对安宁区乐屋炉餐饮店进行了罚款;
2.对安宁区乐屋炉餐饮店你单位处以 5100 元罚款;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1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5100.00元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