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省新宇淀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向旗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MA18XBEC3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冯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粤0106民初226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米拉尼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宇淀粉食品有限公司,临江市蔚蓝日用品百货有限公司,广州莉香食品店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北市监罚第食字﹝2023﹞78号
黑龙江新宇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研硕马铃薯生粉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共生产30袋,每袋5斤,已全部销售,每袋售价17元,违法所得共计510.00元。经召回,没有消费者退货。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 ,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该单位无剩余不合格产品。 询问调查笔录,证明确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拟对其进行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0.00元。2、处罚款10,000.00元。共计罚没:10,510.00元。
10000.00元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2
哈松市监罚第食字[2023]78号
黑龙江新宇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研硕马铃薯生粉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共生产30袋,每袋5斤,已全部销售,每袋售价17元,违法所得共计510.00元。经召回,没有消费者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 ,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该单位无剩余不合格产品。 询问调查笔录,证明确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价格。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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